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相关成果内容与要求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实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标准建设项目以及超标准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无地评价,是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地的有效的技术手段。
一、节约集约用地成果内容
节约集约用地技术成果主要包括节地评价报告和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节地评价报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以下简称2021年14号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文件要求:
需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情形:
(1)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
(2)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
(3)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必须设置的项目。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可不列入节地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
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2、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
为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提升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以下简称2022年130号文)中针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交通、能源、水利项目与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提出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的工作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73号)文件要求,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应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交通、能源、水利之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节地评价与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对比
内容上,节约集约论证分析专章涵盖了节地评价中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合理性论证、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的部分评价内容,增加了选址选线方案对比、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耕地占补平衡与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内容。
节地评价报告与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对比表
对比项 |
节地评价报告 |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 |
工作目的 |
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作用,促进标准未覆盖或者超标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合理用地,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
为用地审批前期打好基础,简化后续审批流程,将选址选线方案比选及推荐方案情况、节约集约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耕地占补平衡与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多项论证内容合并办理。 |
有效促进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 ||
开展对象 |
1.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 2.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 3.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间距超标准的项目。 |
在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应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 |
审查内容 |
1.节地评价任务来源;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方案、建设用地情况等;3.节地评价的对象、原则和评价内容;4.项目规模确定的可行性;5.节地评价结论;6.图件资料等。 |
1.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依据、建设内容等;2.选址方案比选,包括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符合性、选址选线约束性、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推荐方案情况;3.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4.节地水平的先进性;5.耕地占补平衡与永久基本农田补划;6.其他情况。 |
编制主体 |
省级以上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省级以下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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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体 |
1.属于自然资源部和省厅审查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跨地级市的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2.属于省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职权的建设项目,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
1.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2.其他项目按照预审层级,由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
性质与定位 |
一项针对项目用地标准符合性的专项技术评价 |
整合多项论证(含节地评价报告)的综合性报告,是申请用地预审的核心材料之一 |
适用阶段 |
供地之前。 |
土地预审阶段,即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
三、如何判断是否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1、对于有相关土地标准或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
2、对于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如该项目已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本材料内容并入专章中。)
3、对于无标准国家和地方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加强审核把关,主要包括:
(1)规模、功能分区等是否体现了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
(2)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或者科学、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3)是否采取了先进的项目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
(4)对于远期预留用地的项目,是否可以分期报批,避免低效、闲置;
(5)是否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6)是否为降低建设成本而粗放用地;
(7)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
(8)是否存在“搭车用地”、多报少用等。
四、相关问题
Q: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如果在预审阶段进行了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且能得出项目节地先进性结论,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是否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
A:标准未覆盖或者超标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2021年14号文要求。适用2022年130号文的项目,依据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等材料,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够判断2021年14号文件中审核要点的,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