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311-86553125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资质荣誉 服务领域 成功案例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行业动态

临时用地复垦从启动编制到最终获批全流程解析

时间:2025-12-24 浏览量:13

一、临时用地的概念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二、临时用地适用范围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士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四、临时用地审批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临时用地复垦从启动编制到最终获批流程详见下图:

图片3.png

 

五、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成果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成果包括报告、附图及附件,详见下表:

68bc17ad-1b07-4616-b884-484970aa04f5.png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169号综合办公楼4楼
座机:0311-86553125
企业信箱:ztsy@hbztsy.com.cn
版权所有:河北中天圣塬集团
ICP备案编号:冀ICP备19006748号-1
技术支持:星辰网络工作室

いのちの名前

01:15
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