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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新旧文件对比分析

时间:2024-11-27 浏览量:473
一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新旧文件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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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新旧文件对比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万工程”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路径、实施内容及要求。本文分析对比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阶段、规范实施阶段、全面推广阶段的三个重要文件,深入了解不同阶段文件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侧重解决的主要问题,理解其发展逻辑,为下一步工作开展夯实基础。

   

内容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19〕194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3〕15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发〔2024〕149号

背景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相关部署要求开展试点。


有效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助力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同时切实防止因实施不当出现突破底线、侵害群众权益等问题,规范全域试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万工程”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域工作。

目标任务/要求


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土地综合整治活动原则上应分别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内相对独立开展,稳定空间格局,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

综合运用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优化农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实施单元

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


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允许条件成熟的地区结合实际探索开展跨乡镇整治。

实施路径




(一)省级整体部署。省负总责。
(二)县域统筹谋划。以县域为统筹单元,由县级人民政府选择确有实施需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乡镇,合理划分实施单元。
(三)制定实施方案。1)纳入村庄需取得村民、村集体同意。(2)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方案。(3)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工作底图,以国土空间规划和已划定的“三区三线”成果为依据,明确整治目标、任务、项目安排、空间布局和实施时序等。涉及“三区三线”局部优化的,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致后,与零星分散低效用地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权属调整等相关内容统一纳入实施方案。4)实施方案村民同意后,逐级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增减挂钩项目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致,涉及修改规划的,应经法定程序批准,其中涉及“三区三线”优化或调整的,还应在实施方案批准后将整治区域逐级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框定规划底图,并在相关子项目验收后按程序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和执法督察的依据。
(四)规范项目实施。履行立项和招投标程序、开展子项目验收和整体验收、依法做好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工作。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方面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统筹编制村庄规划,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严格控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稳定农业空间。土地综合整治中确需对少量破碎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布局调整的,按照“总体稳定、优化微调”的原则,在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实施。已经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不得调出。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无新增耕地面积要求
(五)优化农村地区空间布局,保持“三区三线”总体稳定。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对土地开发利用方式进行局部微调、统筹优化但不得打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总体格局。整治新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县域自行平衡需要后确有剩余的,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发展用地需求后确有节余的,可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在省域范围内调剂。

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并按已有规定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坚决防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阶段性流失和质量降低(一)坚持先补后调原则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严格执行耕地年度内“进出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先补划后调整”的要求,对调出的耕地应当在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并在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中备案,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先补划后调整,并在部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补划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应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原则上不得超出原乡镇范围,乡镇范围内确实难以落实补划的,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安排。(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时均应实测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仅靠“图上作业”或以系数测算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阶段验收未完成“进出平衡”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任务、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暂停试点进行整改。项目完成验收并经审核同意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依据。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在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期间,严格实行“一年一考核”


无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要求
(六)推动农用地集中连片整治,规范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坚持“总体稳定、微调优化”的原则,重点对布局零星、破碎、散乱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地块进行调整,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予以保留;对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并出具实地踏勘论证意见,按照县乡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功能布局,论证其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优先在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补划;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的,应当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扩大。坚持“先补后调”“可实测、可追溯”原则,做好新增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分年度核算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质量要求;分年度核算、子项目验收和整体验收时,新增耕地面积应实测,不得仅靠“图上作业”或以系数测算,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质量应符合“占优补优”有关要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实施方案或单独报批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报部备案,在涉及的子项目经省级验收后,报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调整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生态红线方面

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等,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严禁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生态空间。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破碎、不便耕种、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在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外围边界不变、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予以整治、集中,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生态系统功能不降低、完整性联通性有提升。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


(八)保护修复自然生态本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现状耕地,除集中连片的梯田和与生态保护对象共生的耕地外,可通过异地补划的方式,逐步调整到生态保护红线外;被生态保护红线围合的零星破碎、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在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适度整治,也可以逐步调整到生态保护红线外围边界以外。鼓励将已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原有零星建设用地按规定恢复为林地、草地、湿地等生态功能用地,其中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对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异地交易,所得收益用于生态保护。上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调出后应及时进行生态修复,新产生的生态空间按程序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禁止砍伐、非法移植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


城镇开发边界/建设用地方面

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自然资源部将对试点工作予以一定的计划指标支持


(三)严守城镇开发边界,锁定城镇空间。原则上不得以土地综合整治的名义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耕地,以“开天窗”方式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应予以保留,充分发挥其生态和景观功能。对过于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仍优先以“开天窗”方式保留,保持“开天窗”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不再以“开天窗”方式保留的,必须确保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增加。


(七)实施建设用地整理,有序盘活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适应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需要,对农村零散、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进行整理盘活。可结合实际将整治区域内的拆旧地块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增减挂钩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打包审批、统筹实施,所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可统筹使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省(区、市)自行制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可结合整治工作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允许入市。

历史文化/产业/平台等方面

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等。



(九)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结合实际丰富整治内容。挖掘当地农耕文明元素和乡村民居特色,加强乡村风貌管控;将历史文化保护纳入保护修复范围。强化乡村产业建设导入,盘活利用闲置土地空间,促进乡村产业振兴。鼓励将低效建设用地等内容纳入整治,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

禁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

试点地区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原则上不得开展合村并居。对因环境条件差、生态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原因确需搬迁撤并村庄的,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有关要求。确属农民自愿对住宅拆旧建新的,腾退的宅基地指标应优先保障本村农民住宅建设。确有节余的,方可按照增减挂钩相关规定进行流转。

(十)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坚决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对于群众确有需求的可将分散居住、基础设施保障不足或有地质灾害避险需要的零星房屋引导搬迁到村庄聚集区;涉及村庄撤并的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重点在人口流失严重、村庄空心化程度较深的乡镇开展,并做好社会稳定性评估和风险监测防控;不得违背村民意愿开展合村并居、整村搬迁,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不得强迫农民“上楼”;涉及拆除群众住房的,要确保先安置、再拆旧;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正逐步深化,从最初的试点探索到规范实施,再到现在的全面推广阶段,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不断进步和创新。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深化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平台作用,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优化农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为构建宜居宜业、和谐美丽的乡村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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