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征收工作研讨会——会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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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召开全省征收土地工作研讨会,围绕土地征收的政策法规解读、行政复议实务要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及组卷报批注意事项等关键议题展开深入研讨,旨在推动土地征收工作周期合规,切实保障群众权益。根据会议精神,我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对会议内容进行了简要汇总解读。
一、土地征收政策法规解读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区分“征收”与“征用”,土地管理法同步修改,强调公共利益和补偿原则。国务院04年28号文、06年31号文提出完善补偿标准(统一年产值、区片价)、多元安置(留地、社保等)及规范程序(告知、听证、监管)。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缩小征地范围、健全保障机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四大变化:首次界定公共利益六类情形;补偿采用区片综合地价,动态调整并纳入社保;规范征收程序(预公告、调查、登记、协议等七环节);成片开发需省级批准,公益性用地占比不低于40%。自然资源部依托信息公开平台、区片地价查询及备案系统强化监管,定期抽查规范程序。常见问题包括材料不全、程序缺失、补偿标准超期等,需通过透明公开、动态调整及严格审批解决。
二、土地征收行政复议实务要点
(一)程序规范性
1.公告:预公告、补偿方案公告需严格满足时间(≥10个工作日、30日历天)及张贴范围(村、组);
2.听证:保障被征地农户权利,避免“当日签收放弃听证”等形式化操作;
3.风险评估:报告须在补偿方案前完成,并明确政府授权委托主体。
(二)补偿安置合理
补偿安置合理性:补偿标准需与区片地价同步更新,避免使用过期标准;协议签订时间不得早于法定程序完成节点,确保“先补偿后搬迁”;明确安置方式(货币、留地、社保等),避免剥夺选择权。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
1.法定程序性:评估须在补偿安置方案前完成,严禁程序倒置;风险等级仅分“高、中、低”,风险点需具体(如“青苗补偿争议”),避免宽泛表述(如“群众不理解”)。
2.第三方监管:评估报告须与卷宗材料一致,若发现矛盾(如评估称“无信访”但实际存在),鼓励利用评估复核现状调查数据,提升准确性。
3.政策修订重点:单列“公众参与”条款,强化被征地农民及利害关系人参与;明确评估主体为政府(可委托部门,非第三方直接承担),压实主体责任。
四、组卷报批注意事项
1.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等别须≥占用耕地等别,严格审核“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避免因等别不符导致审批失败。
2.审批权限:严禁规避审批权,尤其涉及基本农田(即使极小面积)、耕地≥35公顷、其他土地≥70公顷的情形。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作为征收申请主体,须由市县政府依法报批。
3.材料规范:社保认定表需市县人社部门盖章、签字并填写完整日期;征收必要性描述应具体(如“建学校解决2000名学生入学”),避免笼统表述;卷宗时间逻辑需严格自查(如风险评估时间不得晚于补偿方案),卷面整洁,避免错漏、无关内容(如二维码)。
通过上述深入的研讨和对关键议题的分析,对土地征收工作的政策法规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加规范地执行土地征收程序,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