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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要点(四维简析)

时间:2026-10-21 浏览量:3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抓手,是落实“多规合一”改革精神的关键环节,也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前置条件。本文将从申请情形、报批时序、项目建设依据及节地论证相关材料四方面进行梳理解析。

01

申请情形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文件要求:合并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 涉及用地预审情形

除《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明确的以下几种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情形外:(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其他情形需要开展用地预审,申请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不需要办理预审但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现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

02

报批时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03

项目建设依据

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文本格式的函》(〔2025〕75号)附件2-3关于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报告中描述:项目建设依据按项目类型分为:

◆ 审批类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对于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供相关规划文件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支持性文件;

◆ 核准类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文件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支持性文件;

◆ 备案类项目提供备案文件或者相关规划。


04

节地论证相关材料

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文本格式的函》(〔2025〕75号)附件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省材料清单,节地论证相关材料分以下三种情形:

◆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

适用情形:依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应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交通、能源、水利之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参照执行。

专章是整合现有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节地评价、占用耕地踏勘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技术报告形成的综合论证报告,若项目已编制专章,节地评价及选址论证的内容并入专章中。

◆ 节地评价报告

适用情形: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涉及预审的,(1)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2)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3)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需编制节地评价报告。

◆ 选址论证报告

适用情形:涉及选址的,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需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综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需重点关注申请情形、报批时序、项目建设依据及节地论证相关材料四个方面。四者分别回应了办理范围、程序节点、立项支撑和集约用地等核心问题,是申报工作的关键着力点。把握其逻辑关系与程序要求,对提高报批质效、强化用途管控具有积极意义。

注:本文所涉依据及材料要求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实际操作中建议结合项目属地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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